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0998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4年5月9日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河镇大范村村民张××在自家房顶上面非法种植罂粟27株,被民警发现之后,张××积极自动铲除并销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的陈述与辩解 2、现场查获的照片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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