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黄)决字[2025]第090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塘渡*******,现住湖南省邵阳县塘渡*******。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13时许,王xx在途经邵阳县黄亭市镇xx村张xx家前村道时,发现屋外散养有鸭子等家禽;王xx临时起意盗窃张xx家喂养的一只鸭子,价值约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