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水)决字[2025]第164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水车*******,现住湖南省新化县水车*******。
现查明:2025年6月28日上午8时许,罗XX进入新化县水车镇田家村电站蓄水池后趁四周无人时非法盗窃电瓶一个。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现场指认图片、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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