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宜公(迎)不决字[2025]第0096号
违法行为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宜章县迎春*******,现住:郴州市宜章县迎春*******。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上午8时30分许,廖**驾驶其车牌号为湘L006V6的二轮摩托车进入宜章县迎春镇奇石村兴华采石场后下车进入采石场后坪上盗窃一条灰黑色的公土狗后驾车离开,造成受害人彭秋华损失约15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的人陈述和申辩;2.指认笔录及照片;3.现场照片、现场图;4.被害人询问笔录;5.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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