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948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周××在长沙市芙蓉区×××××××栋×××烧烤虾蟹城门口,趁无人注意时,将受害人胡×停放的一台黑色绿佳牌电动车(未上锁)盗走,得手后将该电动车据为己有。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物证照片;视频截图;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2025年01月13日曾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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