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朱)决字[2025]第011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06月29日19时许,渌口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楚××带队在渌口区朱亭镇天台寺村稂家组往凤凰山交叉路口交通执勤。彭**驾驶机动车途径执勤路口处,民警楚××发现彭××疑似饮酒驾驶机动车,便告知彭××要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在等待检测过程中,彭××的儿子彭××和其朋友刘××等人来到现场,并且要给彭××喝水以此来稀释酒精浓度,楚××见状便上前告知彭××及其家人要在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之后才能喝水,彭××及其家人不听劝阻,执意要给彭××喝水,楚××便上前劝阻,楚××在劝阻过程中,彭××及其家人情绪激动,彭××用右手将楚××左肩推了一下,随即又用右手将楚××下巴掐了一下,并右手掐住楚××的脖子将其向后推,经现场其他人制止后,刘××则冲上前用右手掐住楚××的脖子并将楚××推倒在地,致使楚××脖子、膝盖受伤。违法行为人彭××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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