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炉)决字[2025]第1650号

  被处罚人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炉观*******,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炉观*******。
  现查明:2024年10月28日,邹XX因盗窃罪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邹XX作为保证人担保。邹XX在取保候审期内外出深圳,邹XX作为保证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邹XX流串至深圳后因聚众斗殴于2024年12月16被深圳市公安局宁安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取保候审保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款、《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邹**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