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印)决字[2025]第056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双峰县洪山镇,现住印塘乡益元村
  现查明:2025年3月28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因怀疑自己家狗被他人毒死于是在经过印塘乡益元村荷叶塘时骂“通天娘”。村民龙旭在上前阻拦时与违法行为人李**发生冲突,并殴打了李**。违法行为人李**被殴打后拿着龙旭带的耙头,用耙头将龙旭家物品损毁,之后又用耙头木柄殴打了龙旭,致使龙旭受伤。经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龙旭家被损毁的物品损失价格为1452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医院诊断证明书、双峰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双峰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