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交)决字[2025]第0534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酒埠江*******,现住湖南省攸县酒埠江*******。
现查明:2025年06月24日19时许,谢xx饮酒后驾驶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攸县酒埠江镇乡村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谢xx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5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谢xx于2024年10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现场照片、第一次酒驾处罚记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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