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莲)决字[2025]第1164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枣市*******,现住湖南省茶陵县枣市*******。
现查明:2025年6月29日23时,违法行为人谭xx窜至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莲花社区双枫西路路边,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受害人钟xx停放的一辆白色起亚轿车(车牌湘AZ5xx5)内现金人民币560元,后违法行为人谭xx窜至莲花镇双枫西路响丁当课后成长中心后面的院子里,将受害人张xx停放在此的一辆银色比亚迪 F3轿车(车牌湘A7xxB5)偷开至雷锋镇云坪村岳宁大道路边,随后弃车离去。2025年6月30日23时许,违法行为人谭xx被公安机关抓获,谭xx对盗窃财物及偷开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作案视频截图、户籍信息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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