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新)决字[2025]第1120号
被处罚人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新河*******,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新河*******。
现查明:2024年12月28日、2025年3月18日,违法行为人戴某勇以到其他国家旅游出行的名义购买澳门飞往其他国家的虚假机票,以到澳门登机出境为由,使用虚假资料欺骗边防检查,从广东省珠海市港珠澳大桥口岸出境香港,前往澳门赌博。又分别于2024年12月31日及2025年3月21日使用护照及港澳门通行证回到珠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戴某勇的陈述,到案经过,出入境记录,支付记录,案件来源线索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