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治安)决字[2025]第0253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田县龙泉*******,现住湖南省新田县锦鑫*******。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8时许,新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对三河假日酒店检查时发现,三河假日酒店工作人员未对住宿登记台账中的人员及时上传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系统调取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