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西)决字[2025]第0277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城步苗族自*******,现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杨*自2024年6月份开始,通过在微信报单及微信结算的方式多次在伍振发处参与地下六合彩买码赌博,下注金额在200到1000元。2025年3月起至今,多次在西岩镇通过微信报单及微信结算的方式多次在段才昭处购买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单注下注金额1000到2000不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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