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梧)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荣县
现查明:根据永州市公安局下发的网络贩枪线索,我辖区的罗XX有非法携带枪支的嫌疑,经过电话联系违法嫌疑人罗XX来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违法嫌疑人罗XX主动将枪支上缴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经询问,嫌疑人罗XX于2025年3月初非法携带枪支(气枪)到冷水滩区木材总厂及冷水滩区附近的郊区玩耍,违法嫌疑人罗XX对非法携带枪支一案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及辩解、物证等等证据证实。
主动到公安机关上缴其非法携带的枪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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