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现住长华社区1栋1楼*******。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XX与受害人李XX(现年82岁)系邻居,两人因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XX小区X栋和X栋之间的公共区域养花占地问题多次发生纠纷。2025年5月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因对受害人李XX占地养花不满,将其种植的19盆花卉摔倒在地上并踩踏,后又将摔坏的花卉丢进垃圾桶,受害人李XX见状上前阻止时,违法行为人张XX将其左脸、左臂皮肤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25年7月1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被传唤至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和辩解、接报案登记表、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伤情照片、购买凭证、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故意伤害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均属于从重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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