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砂)决字[2025]第1603号

  被处罚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砂石*******,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砂石*******。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15时许,吴**因回到家中发现其老屋家门前的马路上堆满建筑器材,又因吴**与曾安及曾国锦之前就存在土地纠纷。随后吴**从家中拿了少许啤酒瓶,将其打碎铺在建筑器材附近,导致曾安家中建房车辆无法正常行驶,随后曾安与曾国锦上前找到吴**,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途中曾安用手扇了吴**脸颊并打了吴**脑袋,在推搡中吴**抓住曾安头发并倒地。随后双方被人拉开。经伤情鉴定,吴**为轻微伤,曾安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吴**询问材料、曾安询问材料、见证人询问材料、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