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3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灰汤*******,现住湖南省宁乡市灰汤*******。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湘C9XXXX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未注册登记)由湘乡市金薮乡马坪村往金薮乡马坪加油站方向行驶,途经湘乡市金薮乡马坪村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湘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五中队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陈XX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即抽血送检。同年6月23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XX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78.52mg/100ml(饮酒驾驶机动车作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检测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