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兴)决字[2025]第1628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黄兴镇斗塘新村来*******,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长沙县黄兴镇斗塘新村来家塘组从其向刘××借来的牌号为湘A66××4红色名爵牌小轿车尾箱内的黑色斜挎包内,盗得一条黄色金属项链和两个黄色金属耳环,得手后将黄色金属项链上的一个黄色金属罗盘吊坠和两个黄色金属耳环卖至长沙县黄兴镇大众村龙峰安置区的隆福堂当铺,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微信账单交易明细、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