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15号

  被处罚人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现住湘潭县河口镇河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20时25分许,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饮酒后驾驶湘CQ8655小型汽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途径凤凰路与海棠路交叉路口地段时,被湘潭湘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楚*的呼气酒精含量为44毫克/100毫升,涉嫌饮酒驾车。另查明,2021年3月21日16时45分许,楚*饮酒驾车后在国道107(1775)公里处被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楚*属于饮酒驾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楚×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第一次、第二次饮酒驾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