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澄潭*******,现住湖南省浏阳市澄潭*******。
现查明:2025年以来,王X龙将自己租赁的浏阳市田X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全X工区159栋筒子库于2025年3月下旬分租给吴X旺(在逃),吴X旺与邱X良购买大量湘30、湘60、礼花弹等物品储存在该筒子库,后吴X旺、邱X良、张X发、王X龙将部分湘30、湘60、礼花弹销售给他人,其中张X发经常开私家车帮吴X旺、邱X良、王X龙送湘30、湘60等违禁品。2025年6月1日,张X发经王X龙介绍以450元一箱的价格销售一箱湘30白药炮给陶X,并由张X发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湘AXXXXX白色大众小车将该箱湘30白药炮运输给陶X。2025年6月16日,该筒子库内储存的湘30、湘60、礼花弹被公安机关查获。2025年6月30日,张X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张X发的陈述和申辩;2、王X龙、邱X良、黄X来、邱X、陶X的陈述;3、现场照片;4、检查证和检查笔录;5、提取笔录和提取照片;6、仓库账本照片;7、微信聊天记录;8、辩认笔录;9、卡口照片;10、到案经过;11、户籍信息和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张**系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张**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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