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苏公(白)决字[2025]第0288号
被处罚人许**,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许XX在郴州市苏仙区欢乐海岸XXX酒吧喝酒时,因付XX多次找其同桌女性喝酒,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口角。劝离后,双方在XXX酒吧大厅等电梯时再次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拉扯,许XX在拉扯付XX时,导致付XX摔倒在地。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证人证言;3,到案经过;4,现场照片;5,现场监控提取笔录及截图,6,医院诊断书;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许**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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