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团)决字[2025]第1605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漆树村心达组,现住漆树村心达组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上午9时许,申×驾车陪同禹×云到邵东市团山镇漆×村尹×达家门前找到尹×达。在申×车子上,禹×云向尹×达要之前借禹×云的钱。协商时,尹×喊尹×达下车未果后,与申×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申×和尹×相互推搡并动手打架。申×顺手用手中的手机将尹×的头部敲了一下,致使尹×头部左侧受伤流血。2025年6月17日,经邵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尹×本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邵东公物鉴(法临)字【2025】163号)。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申×本人的供述、尹×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医院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被侵害人有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公安局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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