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观)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慈利县零阳*******,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慈*******。
  现查明:2025年05月02日21时许,卓XX途径慈利县零阳街道华盛里地下商场13号出入口时,用手将出入口墙壁的一个灯箱广告膜损坏。
  以上事实有卓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卓**系主动投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