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洞公(石)不决字[2025]第0057号

  违法行为人卿*,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湖南省洞口县石江*******。
  现查明2025年4月底,石江镇白羊村村民卿*本购买同村卿*木地里石头,在运走石头施工过程中无意将卿*耕作土地的围栏损坏,卿*本将此事告知了卿*木,后卿*木也将卿*的围栏修复好。但因此,卿*与卿*本结了怨。5月6日中午,卿*本在帮助卿*清拆老房子,临时将挖机停放在卿*家前马路上更换挖机部件,卿*不准卿*本在该处停放挖机,卿*本称只是暂时放一下换个零件就移开,但是卿*不肯,并与卿*本骂起来。过程中卿*上前将手指指到卿*本脸前,并用手抓了卿*本左侧脸部,使其受伤。卿*本见卿*抓了他,于是卿*本用手掐卿*脖子,并击打卿*头部、背部等。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卿*的陈述与辩解、卿*本的陈述、证人卿*清的证言、卿*本受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