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756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九公桥镇阮*******,现住邵阳市大祥区祭旗*******。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凌晨2时阮××在大祥区红星社区功夫××喝酒,阮××喝酒时将酒瓶子扔在马路边上,玻璃碎片将路人的轮胎损坏,受害人找阮××商量赔偿问题时,阮××拒不承认并且辱骂受害人。在警察到达现场后,阮××拒不配合警察执法工作,并且多次对警察进行辱骂。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阮**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