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云)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冯*,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区雨湖路街道古梁*******。
  现查明:2025年06月5日12时许,陈××与龙××在郭××身份信息登记的湘潭××宾馆8410房间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冯×作为湘潭××宾馆前台工作人员未对陈××与龙××住宿信息进行如实登记。
  以上事实有冯×、龙××、陈××的陈述,宾馆监控视频、开房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冯*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