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湘雅*******,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滨江*******。
现查明:2024年XX月XX日XX时XX分许,邓某饮酒后驾驶湘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长沙市开福区XX路的XX路路口至XX路路口路段时,被我局开福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XX毫克/100毫升,达到酒后驾车标准。邓某现场要求抽血检验,现场执勤民警随即将其带至解放军九二一医院抽取血样。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邓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XX毫克/100毫升。且经警务系统核查:邓**于2020年XX月XX日,在长沙市XX路XX立交桥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并于同年XX月XX日到公安机关接受了处罚,被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壹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邓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辩解;2、传唤经过;3、编号为430105365××××××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4、呼气测试结果单;5、第一次酒驾前科处罚决定书;6、查获现场照片、呼气测试照片;7、驾驶证、行驶证、违法记录等查询件;8、长公物鉴(理化)字【2024】××××号鉴定文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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