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14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谭家*******,现住湘潭县谭家山镇月*******。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3时36分许,李X亚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车架号:LJTEJDBA419000308)在行驶到青光村上马组地段时,因涉嫌饮酒驾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从体内呼出的气体是37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另外经查明,2022年11月17日李X亚因饮酒驾驶被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二中队现场查获,此次是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2025年6月30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编号为:湘锦程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6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李X亚驾驶的无号牌电动四轮车(车架号:LJTEJDBA419000308)属于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隶属于机动车范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本人的陈述与申辩、第一次、第二次饮酒驾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缴款记录截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前科信息查询、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资料、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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