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交)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青树*******,现住湖南省双峰县青树*******。
现查明:2024年1月2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蒋××饮酒后无证驾驶皮卡车从双峰县城方向往邵东方向行驶,途经双峰县青树坪镇华国塘村排山塘组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小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蒋××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50mg/100ml。经查,蒋××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并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此次被查获时,其机动车驾驶证至今仍处于被吊销期间。因此,蒋××的行为构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蒋**案发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从广西来宾赶回双峰县接受处罚,到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其违法行为,并认错悔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蒋**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四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7日。
履行方式:由双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双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双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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