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邵阳市双清区五一*******。
现查明:2025年06月27日22时许,杨某某驾驶湘EUZ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资江一桥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47mg/100ml,经查证,杨某某于2023年12月0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强制措施凭证;3、首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4、当事人询问笔录;5、违法人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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