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花)决字[2025]第1629号

  被处罚人马**,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山化镇王窑村16*******,现住山化镇王窑村16*******。
  现查明:2025年4月2日16时许,马XX因图财,在北京市朝阳区国贸附近的一茶楼内,提供自己名下的北京农商银行卡(卡号:621067002001219XXXX,开户名:马XX)和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48001880335XXXX,开户名:马XX)以及网银人脸识别和密码给上线过账,过账未获利,过账资金是四十万,涉及黄花镇受害人王XX,2025年07月01日马XX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马xx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询问资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