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6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澧县太浮*******,现住长沙市天心区乾城*******。
  现查明:2024年11月11日18时26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驾驶车牌号为湘XXXXXX的小型汽车,沿湘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市XXX路口时,被当场查获,现场其无法出示驾驶证,经查:其驾驶证显示为注销状态,民警开具强制凭证并将车辆扣留。后经核实:违法行为人陈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5日,之后一直未换证,被查获时驾驶证已被注销。违法行为人陈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的强制措施凭证;2、违法行为人陈某本人的陈述和辩解;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现场照片;6、人员、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