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刑)决字[2025]第1645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3年9月,杨×应曾××(待查)邀请前往老挝,杨*于2023年9月18日从云南省磨憨口岸出境,出境后根据曾××安排到达老挝金三角地区,并于2023年9月19日在曾××的安排下进入银海金湖物业园志高科技电信诈骗公司,在该公司学习电信诈骗知识以及养号等业务。2023年9月28日,杨×从该公司离开并入境回国。2025年7月1日,杨×主动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和申辩、轨迹信息、公司入职信息、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