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茶陵*******。
现查明:2023年8月, 受害人谢×通过抖音与犯罪嫌疑人刘×结识,并互相添加了对方微信 2023年8月15日, 刘×谎称自己需要用钱,谢×直接通过微信转了300元给刘×,刘×感觉谢×比较好骗,又喜欢自己,遂产生对其实施诈骗的想法。于是谎称自己离异只带有一个小孩,并谎称自己想跟谢×谈恋爱结婚。2023年8月2023年10月期间, 刘×以谎称自己要与谢×见面需要路费,老家需要修剪祠堂,自己得了血癌需要治疗为由共骗取谢×22254.99元。诈骗得手后,以上钱款都已被刘×以打牌、买衣服等方式挥霍。
以上事实有1.犯罪嫌疑人刘×的供述;2.谢×、尹×华证人证言;3.刘×、谢×辨认笔录;4.微信账单记录;5.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6.通话记录;7.茶陵县民政局婚姻证明;8.卫生院诊断证明;9.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因因违法人员刘*于2023年11月17日至2023年12月1日被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折抵拘留期限15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屈原支行中兴分理处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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