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岩)决字[2025]第108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岩口*******,现住隆回县岩口镇双青*******。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周**因平时琐事记恨邻居方民主夫妇,2025年05月13日晚上,周**见邻居方民主夫妇从外面回来,便站在自家二楼楼板上辱骂方民主夫妇,方民主夫妇与周**对骂时,周**认为自己吃了亏,骂不赢方民主夫妇,便用捡来的石头朝方民主家两扇卷闸门砸,经隆回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方民主家被损毁的两扇卷闸门的价格认定为1532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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