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7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5年3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周X伙同潘X龙、陈X等人在梅城镇XX宾馆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6月24日晚,周X在梅城镇XX新城X栋X单元8XX8房间采用“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一次,周X吸毒后驾驶了机动车辆(湘HXXXXU)。2025年6月30日,周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尿液检测结果显示周X的甲基安非他明(冰毒)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尿液提取笔录、户籍信息、尿液检测报告、及违法行为人周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