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金)决字[2025]第1647号
被处罚人H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新化县金凤乡金凤*******。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HO***,自述为越南人,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身上无任何有效证件,2025年1月份未办理任何证件非法进入到中国云南,具体时间HO***表示记不清楚,公安机关也未在出入境系统中查询到HO***的出入境记录。HO***在云南生活一段时间后,经在云南认识的朋友(未查实身份)带领下来到湖南,2025年06月30日22时许,在途径新化县金凤乡时,HO***与带领起来湖南的朋友走散,HO***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希望公安机关能送其回越南。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HO***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8条第1款之规定,现决定对HO***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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