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夏)决字[2025]第1097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夏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夏塘*******。
现查明:公安机关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明知出借银行卡给他人过帐使用是违法行为,仍将自己名下建行银行卡(卡号6215340×××××6613372) 提供给他人过帐使用,其中通过公安部反诈在数据平台推送其建设银行卡2025年3月交易明细,其中有一名 受害人邬××转入涉诈资金到其建设银行卡里面(金额为1000元),违法行为人张×对其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一事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张*银行卡交易明细、张*银行卡转账记录截图、张*询问笔录、受害人材料等等证据证实。
系违法行为人张*有投案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华融湘江银行耒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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