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塘)决字[2025]第058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5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违法人员邓**伙同罗志勇、黄斌、黄海峰等人在永兴风尚国际酒店一房间内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邓**的供述,证人证言,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