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61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黄泥*******,现住祁阳市浯溪御园小*******。
  现查明:2025年05月20日下午15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到祁阳市XXXX北门处“XXX”冰淇淋店内拿取快递时与店老板皮XX发生口角,违法行为人李XX朝皮XX胸口处打了一拳,经祁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皮XX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七十周岁以上的,行政拘留不予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