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58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澧县涔南乡*******,现住湖南省澧县涔南乡*******。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陈×在澧县黄桥路与龙潭寺路十字路口的西南角,随手捡起地上的砖头两次砸张×的黑色小轿车的副驾驶玻璃,导致副驾驶窗玻璃被损坏,副驾驶门上油漆被刮坏。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归案经过;2、受害人张×的询问笔录;3、违法行为人陈×的陈述和申辩;4、指认现场照片;5、监控视频;6、小车受损照片、现场照片;7、户籍资料及其他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