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644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上渡*******,现住湖南省新化县上渡*******。
  现查明:2025年04月底,违法行为人阳×通过自媒体了解到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数字银行等方式帮助网络赌博平台收款后进行取现,将现金交付给对方以此获利,阳×从2025年04月底至2025年6月期间,共计通过自己的银行卡、数字银行等收款金额达70余万元,获利6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收款平台网站信息截图、银行卡交易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阳*罚款贰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