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新)决字[2025]第0659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汉寿县百禄*******,现住湖南省汉寿县百禄*******。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吴xx于2025年6月26日下午3点与其同伙匡xx一起从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百禄桥镇步行至沅江市三眼塘镇,后乘车前往沅江市区,至6月27日凌晨1时许于沅江市出发步行至沅江市新湾镇桥北村时,吴xx将金xx土菜馆门口一台黑色的电动摩托车盗窃骑走,该车后经鉴定价格为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物价鉴定报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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