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风)决字[2025]第0509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风石*******,现住湖南省祁东县风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7日,傅XX与邻居谢XX因纠纷向村书记陈XX反映,2025年6月30日下午1时许,傅XX认为村干部没有及时妥善处理反映的问题,对村干部心生怨气,于是手持一把斧头从风石堰镇XX村家中出发,下午1时20分许到达XX村村委会,在门外对村委会东西进行打砸,损毁3块玻璃、一个电脑显示器、一个键盘、一张办公桌、村委会大门玻璃、村委会大门和牌子凹陷,价值约4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现场监控视频、作案工具、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祁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