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公(新)决字[2025]第0384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现住益阳市资阳区长春*******。
现查明:2025年6月份以来,违法行为人王X文在益阳市资阳区南子堤小区XX栋3楼、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XXX村自己家中多次吸食毒品冰毒。最近一次为2025年6月30日中午,王X文在自己家中以炙烤水壶过滤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2021年5月,王X文因吸毒被怀化市溆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强制隔离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尿液现场检测报告、辨认笔录、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及告知书、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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