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1646号

  被处罚人贺**,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0年6月9日20时30分许,贺X伟饮酒后驾驶湘K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新化县上渡街道办事处上渡村一大桥东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已裁决。2025年6月23日17时54分许,贺X伟饮酒后驾驶湘KXX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新化县上梅西路与新洋路交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现场查获经过、违法行为前科说明、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贺**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