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862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青树嘴镇滨湖*******,现住长沙市岳麓区山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00时18分许,违法行为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湘XXXXXX号小车行驶至长沙市XX区XX路的XX路至XX路路段时,被XX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执行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42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查:陈某被查获时驾驶证已注销;2017年09月20日,陈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部门查获,并于2018年10月10日去交警部门接受了处罚。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陈某实施了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编号为XXXXXXXXXXXX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陈某的陈述及辩解;3、传唤经过;4、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5、查获现场等照片;6、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决定书;7、驾驶证、车辆违法查询记录;8、在逃人员、电话查询、盗抢车辆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