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671号

  被处罚人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阎×楠于2024年10月开始至2025年1月份期间,在罗×(另案查处)的带领下,使用自己身份信息注册的微信账号在红包群内抢红包,后其名下微信账号被封后,陆续借用同村周×宇、罗×晶、王×及云南一个朋友(未查明身份)等人的微信账号继续在红包群内抢红包,累计获利1000元。
  以上事实有外地公安受立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阎**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新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