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陈)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陈家*******,现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汤*于2025年1月10日至1月13日期间,提供自己名下微信账号给朋友何城南(在逃)在微信群内抢红包,经统计,共计抢得红包22750元,其中涉电信网络诈骗案的资金6607.34元,
以上事实有“黑灰产”线索名单、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微信账单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