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梅)决字[2025]第164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违法人王XX因经济窘迫,2025年春节期间因被“国梦情”APP客服洗脑,帮助其取现、转账便可提现150万元。王XX在客服的指引下,在同年2月5日,通过本人农商银行卡帮其取现、转账到指定账户4万元;2月8日通过本人农商银行卡帮其取现、转账到指定账户4.5万元,个人非法获利数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供述、反诈大数据资料、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二条之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1日